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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陳金泉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被 告 陳雪卿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