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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函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達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1,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據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