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文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明春、白介人、白介芃、白介宇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114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42,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千瑀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