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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 告 王建忠訴訟代理人 王建明被 告 陳少庭(原名陳姵妤)

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王建忠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9,395元,應繳裁判費79,8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2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4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