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44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藍珮瑄

林苡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朝和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因不服本院宜蘭簡易庭民國115年4月30日114年度宜簡字第2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藍珮瑄之部分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藍珮瑄新臺幣(下同)465,6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465,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淑華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