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朱彥慈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盧華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宜蘭簡易庭114年度宜簡字第3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為成年人,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極可能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行為,並以之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於提領後即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詐騙財物及犯罪所得可能遭掩飾而難以追查之危險,基於縱若他人以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於提領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2日某時許,依真實姓名不詳於通訊軟體LINE自稱「專員」之人之指示而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後,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予「專員」,而容任「專員」或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得以任意使用其所提供之系爭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對實施詐騙之人提供助力,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於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4月初某日開始於LINE上向被上訴人佯稱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被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2年6月2日13時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隨即轉出,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上述行為而受有前揭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40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伊對於被上訴人因受詐騙而將上開款項匯至伊所有系爭帳戶並無意見,但伊係為辦理貸款,始依「專員」之指示申辦本案帳戶後,以通訊軟體LINE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傳予「專員」,因「專員」表示可為其綁定他人帳戶藉以製造金流進而貸得高額款項等情,伊亦是受詐欺之被害人,且刑事案件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故被上訴人原審主張上訴人有幫助洗錢之侵權行為之基礎即不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0萬元,及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全部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要旨參照)。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將其所有系爭帳戶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致被上訴人受有被詐欺將4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之損害,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被上訴人自應對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㈡又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
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可參)。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民事責任如何,當得依相關事證獨立認定,不受刑事訴訟判決之拘束,乃指法院本於獨立審判意旨,如心證結果與刑事判決有出入,自可基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獨立判斷,非必然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拘束,而非謂逕行恝置刑事法調查及認定事證,而重為認定。
⒈查被上訴人主張受上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40
萬元至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等情,雖有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台新銀行交易明細附卷可參。且上訴人因涉嫌幫助詐欺及涉犯洗錢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6萬元在案。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4904號判決將關於上訴人有罪部分均撤銷,改判無罪確定等情,有第一審刑事卷宗(見原審卷第41頁至第158頁)、上開起訴書、第一審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頁至第26頁)及第二審刑事判決書可憑,應可認屬實。
⒉參以上訴人於刑事第二審提出其與「專員」間之LINE對話紀
錄,內容略以:「(2023/4/27 〈週四〉)專員:您好請問有資金需求嗎?有看到您在我們公司Facebook刊登的廣告專頁訊息留下的資訊。Amanda Tzu:嗯想諮詢小額的部分,但我想過去信用因為一些因素導致可能沒辦法吧!專員:您好,請問怎麼稱呼您?Amanda Tzu:我姓朱。專員:朱小姐您好,請問您的資金需求是多少?資金用途?我先知道您需求再幫您搭配您適合的貸款方案,首先先請朱小姐幫我填好以下資料,1.姓名、2.年齡、3.電話、4.職業、5.有無其他正在繳納未清償的貸款、借款、6.其他金融機構民間小額當舖是否曾借貸、7.資金需求額度、8.有無勞保或薪轉。Amanda Tzu:買電動自行車給大兒子需要資金、A01、36、0000000000、網路社團賣場、還在繳的沒有、也借過當舖、買車跟融資貸款的、但現在呆帳、只需要3-5萬、都沒有。專員:朱小姐請問您住哪個縣市?幾間金融帳戶?Amanda Tzu:我住台北市南港跟信義區附近,我用中信跟郵局很久了。專員:首先麻煩朱小姐您必須配合我去其他銀行開戶,我們現在的美化專案很吸引人,我們會幫您靠金流來提升貸款額度,讓您可以順利貸款的機率提升喔。Amanda Tzu:怎麼做?不太懂,我想趕快貸款成功幫兒子解決困擾,我希望能快點成功貸款拿到錢。專員:好的,朱小姐,您明天有空嗎?現在能否方便通話講比較清楚?Amanda Tzu:明天有空,我現在可以通話,我撥過去給你(您已結束通話)。專員:朱小姐那就這麼說定囉,盡快辦理好就能盡快幫您貸款到位,有不懂的再問我就好了。Amanda Tzu:嗯。」、「(2023/5/1 〈週一〉)Amanda Tzu:我也希望來得及成功貸款給兒子輕鬆一點,不然半工半讀太辛苦,還要走路,我就受傷好幾年一直住院、手術,也鮮少跟人聯絡,都不知道現在有你這種行業的專員,對我而言是的確比較方便的,但也希望能成功才是重點,既然已經告知我你的專業能力,我心中的擔憂跟顧慮確實減少許多,畢竟我好幾年都沒接觸外界。專員:我相信一定沒有問題的,也謝謝您後來對我的信任願意提供。」、「(2023/5/2〈週二〉)專員:朱小姐您好,請問還在申辦進度嗎?......Amanda Tzu:我剛到家,辦好了,我真的急幫孩子解決困難,你都在通話裡面知道我顧慮的,真的拜託你了相信你也謝謝你幫忙(傳送5張照片)。專員:朱小姐,謝謝您配合,我先幫您把資料都送審,審核過加撥款時間盡量趕月底前。」、「(2023/5/16〈週二〉)Amanda Tzu:你好請問進展?......專員:您的部分審核通過了,可以辦理唷,但現在都在排件,我盡量幫您趕月底前,排隊時間不等,所以我真的沒辦法好好跟您保證確切時間,但我會盡力(傳送檔案),朱小姐這是貸款合約書,您看一下內容,好了再麻煩您點進去用手機編輯簽名後傳給我。Amanda Tzu:那就麻煩你了,審核過我也比較放心了。專員:沒問題的。Amanda
Tzu:(傳送檔案)這樣可以嗎?簽好了。專員:可以,謝謝您。」、「(2023/5/30〈週二〉)專員:朱小姐已經收到通知排到您了,這幾天會操作您的帳戶然後就能順利幫您辦理完成貸款手續,撥款給您。Amanda Tzu:終於,大概幾天知道嗎,總之麻煩你了。專員:可能一個禮拜,我會告知您,麻煩您安心等候通知。」、「(2023/6/2〈週五〉)Amanda
Tzu:請問還順利嗎?專員:有喔,現在都在幫您處理中,目前是順利的,下週會好。Amanda Tzu:嗯真的等很久了,拜託要順利完成貸款我才能幫孩子趕快買電動車。專員:會順利的,您放心。」、「(2023/6/7〈週三〉)Amanda Tzu:
這兩天會好嗎?我真怕兒子每天這樣走中暑,我兒子在玉里真的很炎熱我才那麼急的,?哈囉(您已結束通話),在嗎?(您已結束通話)。專員:朱小姐不好意思您貸款沒有辦法撥款抱歉。」(見本院卷第170至172頁),可知上訴人因急需資金為其兒子購買電動自行車,故透過臉書之貸款廣告留下訊息,該「專員」即透過LINE主動聯繫上訴人,向上訴人詢問相關細節、用途、申辦貸款的緣由,並佯稱:「首先麻煩朱小姐您必須配合我去其他銀行開戶,我們現在的美化專案很吸引人,我們會幫您靠金流來提升貸款額度,讓您可以順利貸款的機率提升喔」云云,依上訴人自述有信用瑕疵、曾有呆帳紀錄,及因受傷多年住院迄112年甫出院,鮮少與外界接觸,對於正式金融管道貸款感到困難等情,而該「專員」則不斷給予沒問題、順利處理中等承諾,藉此降低上訴人之戒心及索取信任,是上訴人因需款孔急而尋求貸款機會,即不難想像,又上訴人在交出本案帳戶前,已經詳問對方相關事宜,並且是受該「專員」之人要求才申辦本案帳戶,始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LINE傳予給該「專員」使用,是上訴人所辯稱其因急需辦理貸款而遭騙,並依該「專員」之指示申辦本案帳戶等節,並非全然無據。至於該「專員」之人向上訴人佯稱為美化其帳戶、製造假金流,需要提供網路銀行的資料,雖與通常貸款的流程不符,但所影響者實為金融機構對上訴人償債能力評估結果,及後續上訴人有無資力清償貸款,屬上訴人與放貸金融機構間另一法律關係,上訴人縱或有製造假金流虛增收入之意,仍不得據此認定上訴人主觀上有預見交付自己的銀行帳戶將被用以作為詐欺工具等情。
⒊以及上訴人因信賴詐欺集團中自稱「專員」之人表示可協助
貸款,因而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資料等情,業如前述。而觀諸上開上訴人與該「專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該「專員」先佯稱:「首先麻煩朱小姐您必須配合我去其他銀行開戶,我們現在的美化專案很吸引人,我們會幫您靠金流來提升貸款額度,讓您可以順利貸款的機率提升喔」云云,與上訴人溝通過程中並不斷給予沒問題、順利處理中等承諾,降低上訴人警戒心,顯見該「專員」詳細講解代辦貸款流程、需要上訴人提供的資料等,則若非瞭解詐欺集團手法之人,確實難以分辨其所言的真偽;何況由上訴人回應該「專員」的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當時確實相信該「專員」可以協助辦理貸款,方依照該「專員」的指示,辦理本案帳戶,並給予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再者,該「專員」要求上訴人提供的是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並非一般詐欺集團常用的實體提款卡及其密碼,此種非典型的詐取帳戶方式,民眾申辦貸款時,對方倘未索取存簿、提款卡,確實有可能使人降低戒心,除非習於詐欺集團運作模式者,難認可發覺帳戶資料遭詐騙集團取得;此外,依上訴人於上開對話紀錄中自陳其因受傷多年住院手術,鮮少與外界接觸,並自陳:我是重度視障(視神經萎縮)、排尿及脊椎障礙,第2、6、7類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剩下右眼可以看,我在醫院躺了3年多,出來不知道詐騙變得這麼猖狂等語,有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刑事卷可參,可見上訴人先前並非慣常於使用網路銀行之人,則上訴人於本案案發前對網路銀行的功能應非熟悉,對於提供網銀帳號密碼將可能讓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贓款流入帳戶一事,自難有所認識等情,均經上述第二審刑事案件中認定在案。
⒋依上所述,除無證據可證上訴人係與詐騙集團一起向被上訴
人詐騙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且無從僅因上訴人將上開系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之行為,逕認其主觀上已預見各該帳戶係供詐欺取財匯款之用,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又被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亦未到庭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或聲明,亦未舉證證明上訴人係詐騙集團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或上訴人之行為有何違反一般行為義務。揆諸前開說明,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其受詐欺集團詐騙而損失,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黃千瑀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