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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保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 告 周福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616元(計算式:120萬元+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3,616元=1,263,61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39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15,540元,尚應補繳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