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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黃王麗霞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失蹤人黃家立失蹤之相關證據及失蹤日之證明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