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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16號聲 請 人 游文華相 對 人 林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柒紙,金額共計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41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3年3月10日 20,000元 113年3月10日 113年3月10日 CH665056 002 114年4月1日 100,000元 113年8月13日 114年8月8日 TH181983 003 114年4月1日 100,000元 113年8月13日 114年8月8日 TH181986 004 114年4月1日 100,000元 113年8月13日 114年8月8日 TH181987 005 114年4月1日 100,000元 113年8月13日 114年8月8日 TH181982 006 114年4月1日 100,000元 113年8月13日 114年8月8日 TH181984 007 114年4月1日 100,000元 113年8月13日 114年8月8日 TH181985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