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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9號聲 請 人 簡詠翰相 對 人 魏順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有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票(CH0000000)所載付款地為新北市中和區,依前揭說明,自應由付款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