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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81號聲 請 人 黃正南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蕭佳瑄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其係被繼承人蕭佳瑄之債權人,然被繼承人蕭佳瑄於114年5月18日身歿,請求選任被繼承人蕭佳瑄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蕭佳瑄前經本院於115年4月13日裁定選任詹連財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75號),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蕭佳瑄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