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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債 務 人 楊成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677元,及其中本金40,236元部分,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