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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債 權 人 蘇澳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萬復代 理 人 蕭聖村債 務 人 林錦雍

林致璇

一、債務人林錦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9,99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件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林致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