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暖代 理 人 鄭有為債 務 人 呂俊賢
陳美菊
一、債務人呂俊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5,964元,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呂俊賢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美菊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