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698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債 務 人 李弘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258,7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下同)309萬元整、641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2年7月4日起至142年7月4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39%計算,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5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於115年6月24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證三),以合理期間催告相對人後仍未依約清償積欠之金額,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9,258,79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9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0000000元 李弘略 自民國115年07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39 002 0000000元 李弘略 自民國115年07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39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0000000元 李弘略 自民國115年08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0000000元 李弘略 自民國115年08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