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9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游佩螢
游易騰(原名游佳信)
一、債務人游佩螢、游易騰(原名游佳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6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佩螢於民國109年間至民國112年間邀同債務人游易騰(原名游佳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4萬6,68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游佩螢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萬8,61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游易騰(原名游佳信)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9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8613元 游佩螢、游易騰 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38613元 游佩螢、游易騰 自民國115年0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8613元 游佩螢、游易騰 自民國11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