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11號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債 務 人 張皓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68,522元,及其中本金51,57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懲罰性違約金2,579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