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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06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徐百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2,161元,及其中本金70,929元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百鋒於110年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4年1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72,161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29,847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41,08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32元整及違約金4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70,929元自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