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7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債 務 人 吳吉田即鼎力土地開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2,207元,及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998元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吳吉田即鼎力土地開發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吳吉田即鼎力土地開發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借款金額為1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92%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相對人吳吉田即鼎力土地開發竟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282,20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998元。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吳吉田即鼎力土地開發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