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20號債 權 人 莊秀英債 務 人 林麗君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林麗君計新臺幣40,000元及美金50,00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均無債務人簽名或蓋章,釋明不足,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