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聲 請 人 游哲瑋 住宜蘭縣○○市○○路000號相 對 人 張竣誠 住宜蘭縣○○鄉○○路○○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司偵移調字第1號因交通過失傷害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書 記 官 吳慧芳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游哲瑋 到相 對 人 張竣誠 到調 解委 員 林碧蓁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13,333元。給付方式如下:
相對人應於115年3月16日前一次給付,匯入聲請人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帳號。
二、聲請人同意於相對人給付前項所示款項後,向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具狀撤回對對造之刑事告訴(115年度偵續字第5號)。
三、兩造瞭解本件如涉及非告訴乃論罪部分,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影響檢察官追訴權限。
四、兩造就本件侵權行為所生之其餘民、刑事之請求權均拋棄。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游哲瑋相 對 人 張竣誠調解委員 林碧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吳慧芳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