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35號聲 請 人 陳麗珠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7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15年7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