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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信政

黃佳燕相 對 人 張智維

張藝瀚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0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