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呂心瑜相 對 人 邱明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查前開假扣押之聲請係因第三人呂芷毓與呂文杰共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相對人即債權人因遭其詐騙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第三人呂文杰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因第三人呂文杰名下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又於詐騙相對人後將其名下不動產增加貸款予其親人再回租使用,相對人為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經本院裁定准予聲請假扣押。因本件假扣押之不動產設定有第一、二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分別為2,520萬元、4,600萬元,而不動產約估價值為2,520萬元,倘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後,恐已不足受償,是本件相對人猶無循此實現其債權之可能,對於相對人並無實益,自難謂本件相對人無益於己之假扣押裁定仍有存在之必要,應符合「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之情形;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經核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內容應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無涉。是本件聲請人主張上述情形屬「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容有誤會,與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