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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代 理 人 羅詩梅相 對 人 陳錫儒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1,16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因法律扶助而由分會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分會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其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法律扶助法第34、35條亦有明文。又按為實現法律扶助法之立法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基金會分會(下稱分會),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2項、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基金會及分會之業務內容依法律扶助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各有其工作之項目,其中該法第10條第6款規定「其他法律扶助事宜」,即在避免掛一漏萬所設之概括條款。本件分會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為受扶助人支出之扶助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後,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業務,依其性質屬「其他法律扶助事宜」之範疇,故基金會與分會得就內部業務之分配,將該部分業務統由基金會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

二、按法律扶助基金會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其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法律扶助法第34條第2款訂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張子傑、張子桓與被告即相對人高源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張子傑、張子桓因無資力而向聲請人所屬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並為其支出第一審之鑑定費新臺幣(下同)12,000元、12,000元,共24,000元,及第二審鑑定費80,000元,核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所屬宜蘭分會因本件扶助事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聲請人即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請求歸還,並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後強制執行。

三、本件原告張子傑、張子桓與被告即相對人陳錫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本院110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關於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張子傑負擔百分之三十一、原告張子桓負擔百分之五十七。」原告不服上訴第二審(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號),第二審判決上訴人即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而告確定,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本件原告第一審起訴後變更聲明為:㈠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張子傑新臺幣(下同)1,168,596元,及相關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子桓1,861,366元及相關利息,共計3,029,962元,因本件被告即相對人未就第一審判決敗訴之金額355,208元(計算式:228,079元+127,129元=355,208元)及利息上訴,故該部分已於第一審確定,就此確定部分核算第一審支出之鑑定費為2,814元(計算式:355,208元/3,029,962元×24,000元,元以下4捨5入)依本院110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所示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2%訴訟費用即338元(計算式:2,814元×12%,元以下4捨5入)。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其鑑定費為21,186元(計算式:24,000元-2,814元=21,186元),依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之諭知,應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7/10之訴訟費用即為14,830元(計算式:21,186元×7/10=14,830,元以下4捨5入)。聲請人第二審支出之鑑定費為80,000元,依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之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7/10之訴訟費用即56,000元(計算式:80,000元×7/10=56,000)。

四、綜上,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即確定為71,168元(計算式:338元+14,830元+56,000元=71,16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