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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吳智弘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金純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應行送達相對人之優先購買權通知信函,經郵局寄送後,以招領逾期退件,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法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然查相對人現設籍地址與聲請人郵寄地址不符,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查詢資料附卷為憑,經核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為送達,是依上開說明,難謂相對人有行方不明之情形,顯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