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林育世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0號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未表明相對人之資料且未依判決主文所示計算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何,亦未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去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費用計算書等,惟迄今皆未補正到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