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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相 對 人 瑞岡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昱文相 對 人 陳水琴

陳楊月英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22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並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2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存單到期日已屆至,需辦理更新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書、銀行存單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得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