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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財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阿波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失蹤人林錦輝之失蹤前最後住所係設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此有聲請人所提失蹤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

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