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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1號原 告 林美雲

林躍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林美雲、林躍軒基於民法繼承、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第4款第1目之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2萬6,548元,合計425萬3,096元【計算式:2,126,548元×2人=4,253,096元】,前開請求項目含訴外人楊玉花死亡補償之職業災害補償金200萬元、喪葬費用25萬元、醫療費用3,095元及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均非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列請求項目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4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曉蒨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