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號原 告 李權泰即玖鴻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倪國議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4,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