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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陳婕瑜

李杰儒林玉卿王峻偉張淇婷廖翊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原告應於文到後7日內具狀以被告之清算人即全體董事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