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陳婕瑜
李杰儒林玉卿王峻偉張淇婷廖翊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原告應於文到後7日內具狀以被告之清算人即全體董事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