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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宜生等間因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