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號異 議 人 簡金旺(原名簡紀雄)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