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春明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調家訴字第4號撤銷家事調解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陳春明因本院114年度調家訴字第4號撤銷家事調解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其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聲請迴避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詩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