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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劉沁瑀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二九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沁瑀與劉權章為父女關係,劉權章於民國96年11月間,曾辦理拋棄繼承劉方竹妹之遺產,聲請人現因稅務繳納等事宜,需調閱該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而劉權章已逝世,故由聲請人聲請查閱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6年度繼字第293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聲請人劉權章之女,就劉權章是否有拋棄繼承乙事有利害關係,而有閱覽該卷宗之需要,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佐,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有索引卡查詢資料存卷可參,經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卉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