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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9號原 告 吳珊上列原告與被告郝林貴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惟原告提出之請求分割遺產狀(起訴狀)未於狀末具狀人(即原告)欄處簽章,於法未合,應補正已於具狀人欄處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二、應補正被告郝林貴、被告吳金木、被告林建池、被告林阿文、被告林阿順、被告吳志明、被告吳志亮、被告吳志清、被告林順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原告得持本院所發之補正函至戶政事務所請領本院命原告提出之相關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吳秋微之遺產稅申報資料及其繼承人申報繼承之相關文件資料。

四、提出完整之被繼承人吳秋微之繼承系統表(詳載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孫輩以下;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其姓名,並註明存、歿時間,若有發生代位繼承者,應提出被代位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代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有發生再轉繼承者,亦應提出相關除戶謄本及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應提出上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自行上司法院網站查詢本件有關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資料。

五、被繼承人吳秋微所遺全部遺產清冊暨明細、證物『含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宜蘭縣○○市○○路○○巷0號及宜蘭縣○○市○○路○○巷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勿遮掩)』。若上開建物屬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提出已辦妥繼承之房屋稅籍證明資料。分割遺產應以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為標的,不得僅以部分標的請求分割。

上開補正之起訴狀、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