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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19號原 告 張丁貴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