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12號聲 請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上列聲請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告合勝電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