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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合興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郁翎被 告 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4,84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