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賴志昌
賴志杰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萬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863元(計算式:725,309元+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23,554元=948,86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9,690元,尚應補繳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