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3號聲 請 人 張淑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抗告狀暨聲請訴訟救助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與上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件:聲請人民事抗告狀暨聲請訴訟救助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