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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邱怡瑄代 理 人 楊家寧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九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至遲於上開期日當庭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全部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A01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標籤紙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施馨雅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部分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收入數額部分: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三、必要支出數額部分:㈠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上開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㈢聲請人目前住所之房屋來源為何?倘有承租房屋,請提出租

賃契約、租金給付明細,及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權利人年籍資料勿隱匿)。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㈠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

若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提出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據資料供核;若無,請說明其理由。

五、金融商品:㈠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㈡請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其他:㈠聲請人全戶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㈡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租屋補助、教育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㈢聲請人全戶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單。㈣聲請人全戶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㈤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㈥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

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㈦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正

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㈧聲請人並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

,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應提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㈨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

0元、其2名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各為3,000元,縱加計房租15,000元,其等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均顯低於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18,618元。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之2第3項之規定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

㈩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有擔保之債

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查聲請人陳明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均各自係有擔保之債務,請說明其該擔保物剩餘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核。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