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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債 務 人 雷憓陵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15年4月16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於115年4月29日下午2時45分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宗佑附表:

一、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為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如下:

㈠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

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工作狀況為何?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及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變化(請具體說明當時收入金額、支出金額及財產明細,並提出相關佐證)。

㈡請說明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

款幾期?並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

㈢聲請人曾參與金融機構之債務協商,並達成分每月清償之協

議,則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是請說明履行情形及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二、應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依法應扶養之父母或子女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應一併陳報之。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四、應提出本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即自113年1月起至115年1月止)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五、應提出聲請人母親、受扶養權利人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法提供資料,則陳報其等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應提出聲請人父母、受扶養權利人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七、應提出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八、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九、本人最近二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應陳明以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所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

十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十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00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宜蘭縣羅東鎮群南路419巷1樓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十五、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並應說明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提供之擔保物為何?行使擔保權後不能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

十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115年1月27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