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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許偉傑代 理 人 林煥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53條之1第2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為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6號受理在案,惟聲請人以無法與金融機構達成共識為由請求逕行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致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於115年2月12日具狀聲請更生,已逾上開規定20日期間,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爰限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