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珈瑄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依法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