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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消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字第1號原 告 陳美秀

陳雅珊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被 告 京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週內內提出答辯狀,並自送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