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字第1號原 告 陳美秀
陳雅珊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被 告 京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週內內提出答辯狀,並自送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