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胡少奇相 對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啟聖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1,011,902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4140號給付借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8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預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5553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4140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系爭債權憑證所示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8號事件,下稱系爭異議之訴),爰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經查,相對人持系爭債權憑證對聲請人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嗣經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提起系爭異議之訴,均經本院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異議之訴卷宗確認無訛,故依前述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有據。
四、次查,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係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扣押如附表一所示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受有之損害,應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於停止執行期間內之利息損害。查如附表一保險公司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試算解約金數額如附表一所示(見執行卷第15至17、第20至22頁),相對人扣得之系爭保險契約價值合計約新臺幣(下同)3,373,008元,則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係其就執行標的物即上開解約金延後受償期間之利息損失。又本件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5,773,269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二),為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並參酌聲請人系爭異議之訴之繁簡程度,及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個月,故推估本件停止執行之期間約為6年,經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結果,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相當於利息損失之損害額約為1,011,902元(即3,373,008元×5%×6,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以1,011,902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 、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附表一:
編號 保單號碼 保險名稱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00000000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活耀人生變額壽險 466,637元 2 0000000000 國泰人壽真情101終身壽險 67,302元 3 0000000000 國泰人壽多項利率變動型終身 26,651元 4 0000000000 國泰人壽添富年年終身壽險 262,500元 5 0000000000 國泰人壽全福101終身壽險 198,575元 6 0000000000 國泰人壽添富年年終身保險 262,393元 7 0000000000 國泰人壽福本111終身壽險 55,025元 8 0000000000 國泰人壽多項利率變動型終身 25,413元 9 Z000000000 南山人壽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240,456元 10 0000000000 元大人壽五福終身壽險 238,975元 11 0000000000 元大人壽增值還本終身壽險 182,428元 12 0000000000 元大人壽終身壽險 370,820元 13 0000000000 元大人壽還本終身壽險 486,892元 14 0000000000 元大人壽還本終身壽險 488,941元 總計3,373,008元附表二:債權總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19日)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037,362元 1 利息 1,037,362元 86年5月21日 115年1月19日 13.25% 3,940,497元 2 違約金 1,037,362元 86年5月21日 115年1月19日 2.65% 788,100元 3 執行費用 7,290元 - 7,290元 小計 4,735,887元 合計 5,773,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