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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麗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雪卿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因遲誤不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田曉蒨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