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楊清源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41號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文愷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